Blog of Flickr Hacks近日接獲 Yahoo! Inc. 的律師信,要求將 flickr.tw 的網址轉移給 flickr。
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,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:
1.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、標章、姓名、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。
2.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。
3.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。
在認定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,可以考慮以下幾點:
(1) 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,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,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,或與其相當的名稱,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。
(2) 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,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。也就是說,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,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,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。
(3) 註冊人是否為合法、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。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、誤導消費者,或者藉由減損姓名、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,來獲取商業利益。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,可以考慮以下幾點:
(1)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、出租;
(2)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、標章、姓名、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;
(3)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;
(4) 註冊人為了營利,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,引誘、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。
而 flickr.tw 顯然並不符合以上條件。
Update:稍微讀了一下判例,要成功保留也很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