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log of Flickr Hacks 接獲 Yahoo! Inc. 的律師信

Blog of Flickr Hacks近日接獲 Yahoo! Inc. 的律師信,要求將 flickr.tw 的網址轉移給 flickr。

基本上這是有協商管道的。TWNIC域名爭議處理規定:

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,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:
1.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、標章、姓名、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。
2.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。
3.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。
在認定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,可以考慮以下幾點:
(1) 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,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,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,或與其相當的名稱,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。
(2) 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,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。也就是說,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,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,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。
(3) 註冊人是否為合法、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。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、誤導消費者,或者藉由減損姓名、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,來獲取商業利益。

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,可以考慮以下幾點:
(1)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、出租;
(2)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、標章、姓名、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;
(3)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;
(4) 註冊人為了營利,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,引誘、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。

而 flickr.tw 顯然並不符合以上條件。

Update:稍微讀了一下判例,要成功保留也很難。

談貶低

下面是有人談到ACG是年齡階段性的喜好,又談到星光幫比卡通好看,是「偏大人的活動」,結果遭到鄉民口誅筆伐之後我的回應:

人的興趣是會變的,也有人的興趣是不會變的。

版上也有幾位已經成家的版友仍然喜歡動漫畫;
也有人是青少年不迷,而成年後才喜歡上的。

成年後轉移興趣到別的領域上的人也比比皆是,個人認為這與成長與否無關。
看星光幫或是韓劇都是一種娛樂,並沒有哪種比較成熟、哪種比較不成熟的分別。
只要不過分沈迷,正事不幹就好,不是嗎?

況且,ACG中也不是沒有可以回味許久,在其中可以體會人生道理的作品。
實不需要這麼貶低 ACG :p

同理,也不需要貶低韓劇或星光幫;不喜歡就別看就是。
與中配日配一樣,各取所需,大家歡喜,豈不快哉?

繼囧rz、好人卡後,台客也成為商標了

台客商標

絕望啊!我對這個充滿商標的世界絕望了啊!

本來不想寫的,但看到這裡的中子創新回應,真的是生氣了。難道我寫Blog、介紹台客於維基百科,也要你准許使用台客一詞?

居然有人可以大言不慚的認為「台客」是自己的努力才成為正面的詞語,這種剽竊社會努力的行為實不可取。

根據商標法第23條的第十七項:「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權利,經判決確定者。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,不在此限。」講出這個詞的榮民伯伯,或是將其概念改變的藝人們,提出告訴吧。

另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:好人卡事件-網路用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

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,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,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,例如:「多喝水」、「大家說英語」等。另外,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、圖形或符號,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,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,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,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,才有可能獲准註冊。而所謂聲明不專用,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,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、圖形或符號之部分,則沒有取得商標權,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。

理論上其他人只要不使用楷體的「台客」一詞,應可放心使用。

相關網頁:
“反對「中子創新」註冊「台客」成商標行動”

漫博有感

我終於知道過膝襪萌在哪裡了
會場有一個穿水手服的工作人員好萌!!
而且身材好好, 又高
第一次被過膝襪萌到 XD
果然還是要真正的絕對領域才萌…XD
另外一個身材沒那麼好, 但是臉蛋比較可愛

還有另一個攤位有巫女服coser XD

台灣角川
人好多…其他的展場雖然要排隊,但是大概排個十分鐘左右吧
長鴻的隊伍比較長…但是都比不上台灣角川

人怎麼可以多成這樣啊!!!居然繞展場快3/4圈!!!

而且寒假時的台北國際書展的角川展場也是一樣多人…orz

鳥取縣觀光單位
就在青文展場旁邊…原來鳥取離東京要10小時巴士車程 orz

買的書
GOSICK 3
幸運星 4
涼宮春日的分裂
文學少女 1
使魔 3
狼與辛香料 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