絕望啊!我對這個充滿商標的世界絕望了啊!
本來不想寫的,但看到這裡的中子創新回應,真的是生氣了。難道我寫Blog、介紹台客於維基百科,也要你准許使用台客一詞?
居然有人可以大言不慚的認為「台客」是自己的努力才成為正面的詞語,這種剽竊社會努力的行為實不可取。
根據商標法第23條的第十七項:「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權利,經判決確定者。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,不在此限。」講出這個詞的榮民伯伯,或是將其概念改變的藝人們,提出告訴吧。
另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:好人卡事件-網路用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
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,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,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,例如:「多喝水」、「大家說英語」等。另外,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、圖形或符號,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,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,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,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,才有可能獲准註冊。而所謂聲明不專用,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,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、圖形或符號之部分,則沒有取得商標權,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。
理論上其他人只要不使用楷體的「台客」一詞,應可放心使用。
相關網頁:
“反對「中子創新」註冊「台客」成商標行動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