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?xml version="1.0" encoding="UTF-8" ?><oembed><version>1.0</version><provider_name>Jui-Nan Lin&#039;s Blog</provider_name><provider_url>https://jnlin.org</provider_url><author_name>jnlin</author_name><author_url>https://jnlin.org/author/jnlin/</author_url><title>Blog of Flickr Hacks 接獲 Yahoo! Inc. 的律師信</title><html>&lt;a href=&quot;http://flickr.tw/&quot;&gt;Blog of Flickr Hacks&lt;/a&gt;近日接獲 Yahoo! Inc. 的&lt;a href=&quot;http://flickr.tw/2007/09/post_6.html&quot;&gt;律師信&lt;/a&gt;，要求將 flickr.tw 的網址轉移給 flickr。

基本上這是有協商管道的。&lt;a href=&quot;http://www.twnic.net.tw/&quot;&gt;TWNIC&lt;/a&gt; 的&lt;a href=&quot;http://www.twnic.net.tw/dn/dn_h_11.htm&quot;&gt;域名爭議處理&lt;/a&gt;規定：
&lt;blockquote&gt;
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，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：
1.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、標章、姓名、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。
2.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。
3.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。
在認定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，可以考慮以下幾點：
    (1) 	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，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，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，或與其相當的名稱，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。
    (2) 	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，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。也就是說，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，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，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。
    (3) 	註冊人是否為合法、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。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、誤導消費者，或者藉由減損姓名、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，來獲取商業利益。

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，可以考慮以下幾點：
    (1) 	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、出租；
    (2) 	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、標章、姓名、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；
    (3) 	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；
    (4) 	註冊人為了營利，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，引誘、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。
&lt;/blockquote&gt;
而 flickr.tw 顯然並不符合以上條件。

&lt;strong&gt;Update:&lt;/strong&gt;稍微讀了一下&lt;a href=&quot;http://stlc.iii.org.tw/twnic/bulletin.htm&quot;&gt;判例&lt;/a&gt;，要成功保留也很難。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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