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?xml version="1.0" encoding="UTF-8" ?><oembed><version>1.0</version><provider_name>Jui-Nan Lin&#039;s Blog</provider_name><provider_url>https://jnlin.org</provider_url><author_name>jnlin</author_name><author_url>https://jnlin.org/author/jnlin/</author_url><title>繼囧rz、好人卡後，台客也成為商標了</title><html>&lt;a href=&quot;http://203.69.69.28/TIPO_DR/BasicIPO.html&quot;&gt;台客商標&lt;/a&gt;

絕望啊！我對這個充滿商標的世界絕望了啊！

本來不想寫的，但看到&lt;a href=&quot;http://www.bigsound.org/tkrock/2007/08/post_4.html&quot;&gt;這裡&lt;/a&gt;的中子創新回應，真的是生氣了。難道我寫Blog、介紹台客於維基百科，也要你准許使用台客一詞？

居然有人可以大言不慚的認為「&lt;a href=&quot;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8F%B0%E5%AE%A2&quot;&gt;台客&lt;/a&gt;」是自己的努力才成為正面的詞語，這種剽竊社會努力的行為實不可取。

根據商標法第23條的第十七項：「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權利，經判決確定者。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，不在此限。」講出這個詞的榮民伯伯，或是將其概念改變的藝人們，提出告訴吧。

另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：&lt;a href=&quot;http://www.tipo.gov.tw/service/news/ShowNewsContent.asp?wantDate=false&amp;otype=1&amp;postnum=9473&amp;from=board&quot;&gt;好人卡事件－網路用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&lt;/a&gt;
&lt;blockquote&gt;
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，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，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，例如：「多喝水」、「大家說英語」等。另外，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、圖形或符號，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，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，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，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，才有可能獲准註冊。而所謂聲明不專用，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，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、圖形或符號之部分，則沒有取得商標權，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。 
&lt;/blockquote&gt;
理論上其他人只要不使用楷體的「台客」一詞，應可放心使用。


相關網頁：
&lt;a href=&quot;http://intellectualproperty.wordpress.com/2007/08/16/%e5%8f%8d%e5%b0%8d%e3%80%8c%e4%b8%ad%e5%ad%90%e5%89%b5%e6%96%b0%e3%80%8d%e8%a8%bb%e5%86%8a%e3%80%8c%e5%8f%b0%e5%ae%a2%e3%80%8d%e6%88%90%e5%95%86%e6%a8%99%e8%a1%8c%e5%8b%95/&quot;&gt;“反對「中子創新」註冊「台客」成商標行動”&lt;/a&gt;</html><type>rich</type></oembed>